智立方導讀
《商標法》第十條規定了“不得作為商標使用”的八項情形,其中第八項是“有害于社會(huì )主義道德風(fēng)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”;最高法的相關(guān)司法解釋明確,商標標志或者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(huì )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(chǎn)生消極、負面影響的,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“其他不良影響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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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商標法》第十條規定了“不得作為商標使用”的八項情形,其中第八項是“有害于社會(huì )主義道德風(fēng)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”;最高法的相關(guān)司法解釋明確,商標標志或者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(huì )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(chǎn)生消極、負面影響的,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“其他不良影響”。